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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府街道依规训诫处理一起焚烧案件!

2023-12-12 来源:缤纷王府 作者: 阅读:721

为切实增强广大群众的环保意识和防火意识,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及财产安全,王府街道进一步加大对焚烧秸秆、落叶等行为的打击力度,持续提高巡逻检查频次,对露天焚烧行为“零容忍”。但仍有部分村民秉持陋习,抱有侥幸心理,露天焚烧杂草秸秆,造成大气污染。现对一起焚烧行为予以通报,希望广大群众从中汲取教训,引以为戒。

12月10日,西赵村民祝某在桃园地点燃焚烧近20堆落叶,被王府街道森林防火专业队在巡逻时发现制止,并立即组织力量对火情进行扑救,未造成人员受伤及其他经济损失。目前,五里派出所已对当事人予以传唤训诫。

王府街道提醒您:焚烧秸秆不仅对环境造成严重污染,还极易引发火灾,威胁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在此希望广大农民朋友树立生态环保意识,杜绝秸秆焚烧,对私自焚烧秸秆者,将会受到行政处罚,造成重大火灾事故构成违法犯罪的,公安机关将予以严厉打击,依法追究其相应法律责任。

处罚举措: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对违法焚烧农作物秸秆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对故意焚烧他人农作物秸秆,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的规定,以“故意损毁财物”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不服从管理,殴打、故意伤害、公然侮辱镇、村干部的,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第43条的规定,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并处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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