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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民政局对17家社会组织行政处罚

2022-10-04 来源:青州市民政局,青州市融媒体中心 作者: 阅读:819

  青州市民政局《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公告

  经查,下列社会组织存在连续二年及以上未按规定报送年度工作报告,未按要求报送重点检查材料的违法事实,有山东省社会组织信息管理系统年报查询结果等证据证明。

  下列单位以上行为,违反了《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8 条第一款 “社会团体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3 条 “民办非企业单位应当于每年3月31日前向业务主管单位报送上一年度的工作报告,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同意后,于5月31日前报送登记管理机关,接受年度检查”。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第1款第3项“社会团体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并可以责令撤换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5条第1款第3项“民办非企业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登记管理机关予以警告,责令改正,可以限期停止活动;情节严重的,予以撤销登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三)拒不接受或者不按照规定接受监督检查的;”的规定,本机关决定对你单位作出如下行政处罚:撤销登记。

  因其他方式无法送达,现依法公告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下列社会组织应当自公告之日起60日内到青州市民政局领取《行政处罚决定书》,逾期即视为送达。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第2款、《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28条第2款,下列社会组织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日内将《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民办非企业单位法人登记证书》(正、副本)和印章上交本机关予以收缴。逾期不上交的,本机关将公告作废。

  依据《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20条和第21条、《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16条和第17条之规定,撤销登记后,下列社会组织应在业务主管单位的指导、主持下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期间,除办理注销及进行诉讼活动外,不得开展任何其他活动。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下列社会组织应当依法向青州市审批服务局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青州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青州市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特此公告。

  本机关地址:青州市尧王山西路969号

  青州市民政局

  2022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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