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停车要注意,这样停车要被罚!
2021-04-07 来源:青州综合执法 作者:未知 阅读:1685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5日,执法人员巡查至云门山路义乌段时发现,3台机动车停放在了通道出入口处,阻挡了周围停在车位内的车辆进出。其中一台车辆的驾驶员正在现场,经执法人员说法教育后,迅速驶离并寻找车位停车;另外两台车辆由于驾驶员不在现场,执法人员对其张贴了违法停车告知单。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六条规定,机动车应当在规定地点停放。禁止在人行道上停放机动车;但是,依照本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施划的停车泊位除外。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十九条规定,机动车在道路上停放或者临时停车时,应当沿顺行方向靠边停放,并遵守下列规定:(一)在划有停车泊位的路段,应当在停车泊位内停放;(二)在路面宽度不足九米的道路上,不得并列双向停车;(三)不得在禁止停车或者妨碍交通的地点停车。
罚 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规定,机动车驾驶人不在现场或者虽在现场但拒绝立即驶离,妨碍其他车辆、行人通行的,处二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并可以将该机动车拖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地点停放。
《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一条规定,违反以上规定的,处一百元罚款。
普法小结
近年来,我市机动车辆数量急剧增多,为满足市民的停车需求,执法局在路沿石以上合适位置,划设了大量的机动车停车位。然而仍有部分驾驶员为了一时的方便,随意将车辆停放在通道口、盲道等未划设停车位的地方,不仅影响了市容秩序,阻碍了他人通行,而且也带来了一定的安全隐患。青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加大对违停车辆的管理和处罚力度。希望广大市民朋友文明出行、有序停车,将车辆停放至停车位内,共同营造良好的停车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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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5-0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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