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中小企业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申请缓缴的通告
2020-02-15 来源:青州市医疗保障局 作者:未知 阅读:679
2月12日,潍坊市医保局、潍坊市财政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印发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完善中小企业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缴费政策的通知》(潍医保发﹝2020﹞14 号)。《通知》要求,本着社会保险各险种相一致的原则,对受疫情影响,面临暂时性生产经营困难,确实无力足额缴纳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的中小企业,可申请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缓缴期最长 6个月。缓缴期间,免收滞纳金,职工可按规定依法享受医疗、生育保险待遇。缓缴期满后,企业应足额补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用。疫情防控期间,为简化工作流程,经市人社局、市财政局审核同意缓缴养老、失业、工伤保险费的企业,可同时缓缴职工医疗、生育保险费。
该政策适用于工业和信息化部等四部门印发《中小企业划型标准规定》(工信部联企业﹝2011﹞300号)确定的中小企业,自印发之日起实施,有效期暂定 3 个月。
青州市医疗保障局
2020年2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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