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公安依法查处无人机“黑飞”案件
2026-01-26 来源:青州公安 作者: 阅读:454
1月19日,青州公安依法查处一起无人机“黑飞”案件,违法嫌疑人程某某被依法做出处罚,这是《治安管理处罚法》修订后,我市办理的首例行政处罚案件。
1月19日,青州市公安局特警大队在巡逻过程中,发现空中一架无人机未按规定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进行飞行报备,擅自在辖区内飞行。接到线索后,特警大队高度重视,立即开展调查,经工作迅速锁定违法行为人程某某。在确凿的事实和证据面前,程某某对其擅自操控无人机飞行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
目前公安机关已依法对违法行为人作出处罚,并现场开展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告知其无人机飞行的报备流程、限高规定,及“黑飞”行为的法律后果,引导其树立安全飞行、合法飞行意识,违反空域管理规定在禁飞区放飞无人机情节较重的,可能面临治安处罚甚至刑事追究。
法条链接
新修订《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202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四十六条: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关于飞行空域管理规定,飞行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航空运动器材,或者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系留气球等升空物体,情节较重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飞行、升放前款规定的物体非法穿越国(边)境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
《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核心条款
实名登记义务:民用无人机未经实名登记实施飞行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可处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第四十七条)。
管制空域禁区:真高120米以上空域、机场周边、涉密单位周边、人员密集场所周边等8类区域均为管制空域,禁止未经批准飞行(第十九条)。
违规飞行处罚:未经批准在管制空域飞行的,责令停止飞行,可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没收无人机,并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第五十一条)。
特殊主体责任: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飞行需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陪同,否则视为违规,监护人需承担相应责任。
《山东省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共安全管理办法》第十四条
第十四条:单位和个人组织、使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实施飞行活动,依法需要提出飞行活动申请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过国家无人驾驶航空器一体化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提出。
飞行活动申请已经获得批准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报告预计起飞时刻和准备情况,经空中交通管理机构确认后方可起飞。
规范飞行青州公安提醒您这样做:
一,实名登记、一机一码
所有民用无人机(微型、轻型、小型、中型、大型),都要在民用无人驾驶航空器综合管理平台(https://uom.caac.gov.cn UOM)实名登记;飞友们也可以通过微信小程序(《无人驾驶航空器公安管理平台》)完成实名登记。
二,明确空域、先查后飞
在管制空域(景区、机场及周边区域、军事禁区)内,要在飞行前一日12时前(向空中交通管理机构)依法申请,禁止未经批准飞行。
三,考取证件、持证上岗
在管制区飞行、操控大型设备或商业航拍,需取得操控员执照,持证上岗。
四,限高遵规、文明飞行
酒后不操控,隐私不偷拍,夜晚飞行要亮灯。
另外,重大活动期间,飞友们要及时关注禁飞通告,确保安全合法飞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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