焚烧垃圾危害大!益都街道查处一起典型案例
2024-12-07 来源:益都街道 作者: 阅读:546
2024年12月4日,益都街道执法中队查处一起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经调查,当事人许某在某停车场私自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已构成随意焚烧生活垃圾的违法行为。
经过街道执法中队的批评教育,许某深刻认识到自己的错误,及时扑灭了火源、清理了现场,签订承诺书,表示以后不会再犯并带动身边人严格遵守禁烧有关规定。
烧荒引发的火灾,在法律上被称为失火罪。即便不是主观纵火,由于行为人的过失引起的火灾,也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1、《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①对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引起火灾,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115条规定,以放火罪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者死刑;过失犯前款罪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②对在秸秆禁烧工作中,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7条的规定,以妨害公务罪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罚金。
2、《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四条:过失引起火灾,尚不构成犯罪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3、《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在人口集中地区对树木、花草喷洒剧毒、高毒农药,或者露天焚烧秸秆、落叶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可以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4、《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故意焚烧农作物秸秆,致使森林、林木受到毁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赔偿损失;由林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违法行为,补种毁坏株数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树木,可以处毁坏林木价值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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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夏镇一村民随意焚烧秸秆杂草被依法训诫
10月1日傍晚,工作人员在例行巡查中,发现村民耿某违反有关规定在辖区某村西侧玉米地焚烧杂草等产生烟尘污染。工作人员立即制止,东夏镇派出所迅速介入调查。经训诫教育,耿某深刻认识到自身错误,并承诺不再焚烧秸秆杂草。
发布时间:2023-1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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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庙子镇朱崖村村民田某私自焚烧秸秆,当场被处理!
2021年9月22日下午5时许,青州市庙子镇工作人员巡逻时,在朱崖村附近发现有群众私自焚烧秸秆,接到消息后,我镇马上派出镇执法中队、镇派出所、镇森林消防中队、管区及村“两委”干部前往现场调查处理。
发布时间:2021-09-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