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河镇人民政府封山令
2024-11-23 来源:弥河镇 作者: 阅读:479
为有效预防和坚决遏制森林火灾发生,切实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森林资源、生态资源安全,根据《森林法》《森林防火条例》和《山东省森林防火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镇实际,特发布本封山令。
一、封山时间:
2024年11月1日至2025年5月31日。
二、封山区域:
弥河镇境内所有山林和距离林区边缘100米以内的区域以及穿越林区的环山道路。
三、封山要求:
(一)禁止一切非生产人员进入封山区域。
(二)从事农业生产活动的人员进山,由村卡口值守人员进行甄别、把关、登记,并一律禁带火种进山。
(三)为尊重传统习俗,春节、清明节祭祖时间为3天(春节为除夕和除夕前两天,清明节为一百五、寒食、清明节当天),其它民俗节日(阴历三月三庙会、阴历七月十五中元节、阴历十月一寒衣节)均为1天,祭祖活动严格按照节日防火工作方案执行(严禁焚香烧纸、燃放鞭炮等)。
(四)封山区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制。所有管区、村要严格落实封山防火责任,实行最严格的管控措施和网格化巡查制度,在重要路段、重点区域和关键部位安排巡山护林人员,不间断监控和巡查。在主要进山路口,全面加强排查管控;其它路口实行封闭管理,采取设围挡、扎篱笆等多种方式进行封禁。
(五)全区域、全时间段,所有环山道路全部封闭,车辆一律不得进入。
(六)各村要明确本村封山区域界线;
(七)全区域、全时间段严禁下列行为:
1.严禁携带火源、火种或易燃易爆物品进山;
2.严禁野外吸烟、乱丢火种;
3.严禁上坟烧香、烧纸等祭祀用火;
4.严禁在林区玩火;
5.严禁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及其它空中移动火源;
6.严禁烧荒、烧地边、焚烧垃圾、枯枝杂草等;
7.严禁野炊、生火烧烤食物;8.严禁进山入林放牧;
9.严禁可能引发火情火险的其它行为。
(八)森林、林地内的经营(管护)单位和个人,承担经营(管护)范围内的森林防火责任。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反本封山令私自进山的,应当立即报警。相关部门接到报警后,应当及时调查核实,第一时间进行处置。
五、违反本封山令有关规定、擅自进入山林、携带火源火种或引发火情火灾的,将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从严从重惩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向社会公布处理结果。国家工作人员特别是党员领导干部违反本封山令,将依法依规从重处理,公开曝光。属地责任落实不力发生违反本封山令行为的,扣发管区经费和村主职干部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报警电话:0536-3810151。
弥河镇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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