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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清理绝对化用语广告宣传提示函

2024-04-30 来源: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 阅读:528

为规范各类市场主体广告宣传活动,加强广告绝对化用语监管工作,有效维护广告市场秩序,保护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广告绝对化用语执法指南》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有关规定,发布本工作提示。

1.广告绝对化用语是指《广告法》第九条第三项规定的情形,包括“国家级”“最高级”“最佳”以及“顶级”“极品”“第一品牌”或者其含义相同或者近似的其他用语。如:“最先进”“最安全”“销量第一”等广告宣传用语。

2.商品经营者(包括服务提供者,下同)不得利用电视、广播、报刊等大众媒介或者互联网平台、自媒体以及自设网站、自营网店、微信公众号等拥有合法使用权限的互联网媒介或者电子显示屏、电梯显示屏、海报等户外媒介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的违法广告。

3.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设计、制作、代理、发布商业广告,应当按照广告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广告业务承接登记、审核、档案等管理制度;依法查验有关证明文件,核对广告内容,不得设计、制作、发布含有绝对化用语内容的违法广告。

4.发布含有销量位次、市场占有率等涉及销售数据、统计资料、调查结果等引证内容的,应当真实、准确,并表明出处。引证内容有适用范围和有效期限的,应当明确表示。

5.广告中使用绝对化用语未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1)仅表明商品经营者的服务态度或者经营理念、企业文化、主观愿望的;

(2)仅表达商品经营者目标追求的;

(3)绝对化用语指向的内容,与广告中推销的商品性能、质量无直接关联,且不会对消费者产生误导的其他情形。

例如,表达经营理念或目标追求等主观愿望的“顾客第一”“诚信至上”等,作为序数词的首发、首映、首播、首家、首款等。有事实依据且能完整表示清楚,不致对消费者构成误导的独家代理、唯一授权等数量词。

6.广告中使用的绝对化用语指向商品经营者所推销的商品,但不具有误导消费者或者贬低其他经营者的客观后果的,不适用《广告法》关于绝对化用语的规定:

(1)仅用于对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商品进行自我比较的;

(2)仅用于宣传商品的使用方法、使用时间、保存期限等消费提示的;

(3)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等认定的商品分级用语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并能够说明依据的;

(4)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中含有绝对化用语,广告中使用商品名称、规格型号、注册商标或者专利来指代商品,以区分其他商品的;

(5)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评定的奖项、称号中含有绝对化用语的;

(6)在限定具体时间、地域等条件的情况下,表述时空顺序客观情况或者宣传产品销量、销售额、市场占有率等事实信息的。

例如,用于同一品牌或同一企业内部的产品描述,如“本小区最大户型”“本款最小尺码”“本企业年度最新产品”等用语。

自本提示函发布之日起,各商品经营者、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应于30日内对已发布的各类商业广告进行自查整改、清理规范。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将加强广告监测、巡查监管,对拒不整改、持续违法造成不良影响的依法予以查处。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4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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