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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知公告

青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公告

2023-09-23 来源:青州市政府官网 作者: 阅读:2316

青州市大鹏物流有限公司:

本委依法受理季传桢、王磊、杨胜德、庞良臣、张家正与你单位的工资等劳动争议案,现已裁决结案。因通过直接、邮寄送达等方式均无法送达给你单位,依据《山东省劳动人事争议调解仲裁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现依法向你单位公告送达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4-648号仲裁裁决书。

1、本委依法裁决:

(1)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季传桢2023年5月9日至6月28日期间的工资共计16400元、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5600元,驳回申请人的其他仲裁请求(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4号);

(2)自本裁决生效之日起15日内,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磊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9600元(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5-2号);

(3)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杨胜德2023年6月7日至6月16日期间的工资共计4000元(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6号);

(4)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庞良臣2022年11月至2023年1月期间的工资共计13600元(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7号);

(5)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张家正2022年10月至2023年3月期间的工资共计22200元(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8号)。

本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劳动者对本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青州市人民法院起诉;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本仲裁存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劳动者期满不起诉、用人单位逾期不申请撤销裁决的,本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生效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青劳人仲案字【2023】第645-1号:

被申请人于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支付申请人王磊2023年4月9日至7月13日期间的工资共计23990.8元。

如不服本裁决,可在接到本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期满不起诉,本裁决书即发生法律效力。

特此公告。

2023年9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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