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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印发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获奖奖励10万元

2022-07-11 来源:青州市政府官网 作者: 阅读:265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大力实施质量强市战略,引导和激励全市各行业加强质量管理,全面提高产品质量、工程质量、服务质量总体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参照《中国质量奖管理办法》《山东省省长质量奖管理办法》以及《潍坊市市长质量奖管理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青州市市长质量奖(以下简称市长质量奖)是市政府设立的最高质量奖项,主要授予产品质量水平卓越,自主创新能力强,品牌知名度高,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突出的单位,以及质量工作成效显著,对促进全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

市长质量奖由青州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以下简称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组织评审,由市政府审定批准和表彰奖励。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单位,是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成立并可以独立承担法律责任的法人或其他组织;本办法所称个人,是指在本市从事质量工作的自然人。

第四条 市长质量奖评审坚持科学、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原则,坚持高标准、严要求、总量控制、好中选优的评选宗旨。

第五条 市长质量奖每2年评选1届。在单位或个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由所在镇街区和主管部门推荐,严格按照程序和标准进行评审。

第六条 市长质量奖主要是对单位和个人申报奖项前3年质量业绩进行评价。

市长质量奖每届受表彰的单位原则上不超过3家,个人不超过2名。达不到奖励条件的奖项可以空缺。

第七条 市长质量奖的评审不向申报单位或者个人收取任何费用,工作经费和奖励资金列入当年度市财政预算。

第二章 组织管理

第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负责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组织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推动市长质量奖评审活动,研究决定市长质量奖评审过程中的重大事项;

(二)审定评审结果,向市政府提报市长质量奖拟奖名单;

(三)向市政府提报关于获奖单位和个人的撤销建议。

第九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具体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组织制(修)订市长质量奖各奖项的具体评审标准、工作程序;

(二)组织编制市长质量奖评审工作计划;

(三)受理市长质量奖的申请;

(四)选择确定承担市长质量奖评审的第三方机构,指导第三方机构开展评审活动;

(五)有投诉举报时,组织调查核实相关情况;

(六)监督评审人员的职责履行情况;

(七)组织实施获奖单位和获奖个人的撤销机制;

(八)组织宣传、推广先进质量管理方法、管理技术及应用成果。

第十条 第三方机构承担市长质量奖的评审工作,并承担因评审产生的技术和法律责任。

第三章 申报条件

第十一条 申报单位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在青州市依法注册登记并正常运行5年以上,新技术、新产业、新业态和新模式领域(简称“四新”领域)单位正常运行3年以上;

(二)建立了有效运行的质量管理体系,形成了自我完善的持续改进机制,在质量发展、品牌建设、科技进步、标准创新、经济社会效益、节能降耗减排、生态环境保护和履行社会责任等方面取得突出成效;

(三)开展卓越绩效评价,形成特色鲜明、科学先进的可复制、可推广的质量管理方法;近3年来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质量水平位居省内同行业前列;

(四)品牌优势突出,社会美誉度高,质量水平高,具有良好的质量信用记录;

(五)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未发生因单位责任导致的顾客投诉的突出问题;

(六)近3年内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十二条 鼓励创新能力强、质量管理水平先进、符合产业发展方向、成长性较强的中小型单位,特别是“四新”领域的高新技术企业、独角兽企业、瞪羚企业和专精特新“小巨人”企业,以及能够带动区域经济发展、具备良好经济社会效益的现代农业、战略性新兴产业、新型服务业、公共服务业等行业的单位积极申报。

第十三条 申报个人应当符合下列基本条件:

(一)政治立场坚定,清正廉洁,品行端正,恪守职业道德和社会规范;

(二)从事或者涉及质量工作5年以上;

(三)具有较强的质量意识和创新意识,对质量发展事业有高度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四)在履职工作岗位或从事质量领域为质量发展作出突出贡献;

(五)有较高社会认同度,质量工作业绩得到群众普遍认可或在省级以上质量技能大赛中获得突出成绩;

(六)所属单位近3年内无重大质量、安全生产、环境污染、公共卫生等事故;

(七)无其他严重不良记录和违法、违纪行为。

第十四条 已经获得往届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再重复申报;曾申报但未获得往届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可继续申报,但评审标准要求的卓越绩效评价指标,较上次申报应有较大提高。

第四章 评审程序

第十五条 单位和个人在自愿的基础上如实填写《青州市市长质量奖申报表》,编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经所在镇街区和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后,在规定时限内报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对申报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申报条件、申报材料是否齐全等进行审核,确认符合申报条件的单位和个人名单。

第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符合要求的第三方机构组成评审组,按照相关规定开展评审工作。

第十七条 评审组对申请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进行审查,形成评审意见。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提出市长质量奖获奖候选名单,提交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审议并研究确定拟获奖名单。

第十八条 市质量强市领导小组通过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拟获奖名单,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第十九条 经公示通过的拟获奖名单,报市政府审定公布。

第五章 奖励及经费

第二十条 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颁发奖牌、荣誉证书,并给予10万元奖励,主要用于获奖单位内部质量持续改进和与质量工作相关的社会公益活动,不得挪作他用。对获得市长质量奖的个人颁发荣誉证书。

第二十一条 获得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优先推荐申报潍坊市市长质量奖和山东省省长质量奖。

第六章 获奖单位和个人的责任与义务

第二十二条 市长质量奖称号的使用不得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被撤销市长质量奖的单位和个人,不得再使用该荣誉称号。

第二十三条 获奖单位和个人应不断追求卓越、创新实践、持续改进,有义务配合市质量强市办公室总结提炼、宣传推广其质量工作先进经验和成果(涉及商业机密的除外),并主动分享质量管理模式和方法。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定期组织评估获奖单位和个人的守法经营、示范引领、持续改进等事项。根据评估结果,对运行或发展过程中问题轻微的可进行约谈,对存在问题严重的撤销其市长质量奖称号。

第二十五条 参与评审的相关人员应客观、公正、独立地开展评审工作,依法保守申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或技术秘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程序进行评审。

第二十六条 市质量强市办公室应当加强对评审工作的监督管理,对在评审过程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造成不良后果的评审机构或者个人,提请其主管部门或者所在工作单位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2022年6月2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7年6月24日。

附件:青州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附件

青州市质量强市和推进标准化战略

领导小组成员名单

组  长:田永全    市委副书记、市长

副组长:徐九华    市政府党组成员、副市长

成  员:钟卫国    市委组织部分管日常工作的副部长

刘洪昌    市委宣传部副部长(分管日常工作)

孟庆德    市委政法委副书记(分管日常工作)

冯之杰    市政府办公室三级主任科员

张  鹏    市发展和改革局党组书记、局长

段忠勇    市科学技术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  宏    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洪刚    市财政局党组书记、局长

沈志伟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党组书记、局长

时永刚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党组书记、局长

郭增强    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党组书记、局长

刘全林    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局长

潘中昌    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书记、局长

李爱美    市商务局党组书记、局长

唐  健    市文化和旅游局党组书记、局长

孟凡华    市卫生健康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修学    市应急管理局党委书记、局长

侯成果    市行政审批服务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姜能超    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党组书记、局长

张大富    市统计局党组书记、局长

王希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青州分局局长

孟凡林    市委统战部副部长、市工商业联合会党组书记、常务副主席

郑栋鹏    市花卉产业发展服务中心党组副书记、副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市场监管局,姜能超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具体负责统筹协调、考核评价、督促落实等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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