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发改局关于“调控天然气价格建议”的答复
2022-05-17 来源: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 作者:青州商务网 阅读:1081
青州市发展和改革局关于市政协十五届一次会议第38号提案的
答 复
赵光剑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调控天然气价格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根据《山东省定价听证目录》(鲁发改价格〔2021〕355号)规定,“对已经建立动态调整机制或联动机制的,按照机制调整价格时,不再组织听证。”潍坊市已制定《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潍发改价格〔2020〕365号),因此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调整不再组织听证。而居民天然气价格未作调整。
二、近年来,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价格调整的原因,是上游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大幅上涨。潍坊市发改委印发的《潍坊市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上下游联动办法》(潍发改价格〔2020〕365号)规定:当上游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时,在联动周期内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当地天然气综合城市门站价格)变动幅度达到或超过8%时,销售价格按非居民用气加权平均购气价格变动情况进行相应调整,原则上以3个月为一个联动周期。由燃气公司提出申请,发改部门及时启动调价程序,为了减轻企业负担,我局在成本测算基础上,结合周边县市价格,召开由各燃气公司、住建局、市场监管局等部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调价意见。在报经市政府同意后,印发调价文件,及时发各燃气公司(要求他们做好解释和政策宣传工作)和相关职能部门,并在政府网站向社会公开。我市出台文件在潍坊市范围内比较早。
由于天然气价格调整需要进行成本核算,核算的依据为供气企业提供的与上游公司(中石油、中石化等)签订的购气合同或结算发票,但由于上游公司和我市燃气公司签订用气合同时间过晚、结算发票不及时(经常在消费1个月以后)等原因,导致我局在测算天然气价格时间存在一定滞后性(各县市区都存在这个问题,已向潍坊市发改委提出过改善测算方法的建议)。因此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存在多退少补的问题,希望能够理解。
三、根据现行规定,非居民用管道天然气价格为政府指导价,具体价格由用气双方在政府指导价范围内,通过协商签订合同确定最终销售价格。对于您提出的“创新阶梯价格制度”的建议,我局将积极向潍坊市发改委反映,如上级部门出台相关文件时,我局将严格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