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食盐监管的答复
2022-04-29 来源: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青州商务网 阅读:843
李洪菊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关于加强食盐批发环节管理保障食盐食品安全的建议”的提案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食盐监管现状
2016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印发盐业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提出在坚持食盐专营制度的基础上,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此次改革的主要内容是:1.取消食盐产销区域限制,取消食盐批发企业只能在指定范围销售的规定,允许向食盐定点生产企业购盐并开展跨区域经营,省级食盐批发企业可开展跨省经营,省级以下食盐批发企业可在本省(区、市)范围内开展经营;2.放开食盐出厂、批发和零售价格,由企业根据生产经营成本、食盐品质、市场供求状况等因素自主确定;3.完善食盐定点生产制度,不再核准新增食盐定点生产企业,确保企业数量只减不增;4.完善食盐批发环节专营制度,坚持批发专营制度,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2017年国务院公布了新的《食盐专营办法》,国家继续实行食盐专营管理,国家实行食盐定点生产制度,国家实行食盐定点批发制度。国家对食盐专营目前对“批发环节”实行的是批发许可制度,同时国家对批发企业作出了严格的限制,以现有食盐定点生产企业和食盐批发企业为基数,不再核准新增食盐批发企业。故食盐批发企业的主体是有数量限制的,只有取得《食盐定点批发许可证》的企业才具备食盐批发的资格,才能从事食盐批发业务。
二、加强食盐批发环节监督检查
(一)规范食盐批发企业主体资质。加强对市内食盐批发企业特别是开展跨区域经营的食盐批发企业的监管力度,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取得食盐批发许可资质,坚决防止无食盐批发许可资质的跨区食盐企业在我市从事食盐批发活动。
(二)严查食盐变相批发行为。加强对跨区经营食盐批发企业自建分公司、自建销售网点及食盐配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通过采取签订虚假用工合同、虚假物流配送协议开展变相批发等行为。重点检查自建分公司或销售网点是否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是否能够提供从业人员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会保险费缴纳证明,是否建立完整销售台账,是否由食盐批发企业直接对食盐零售网点或食盐终端用户开具增值税发票或符合规定的销售票据。
(三)严格落实食用盐碘含量标准要求。加强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监管,重点抽查进入本市的外省、市食盐产品,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和相关文件规定,杜绝不符合食用盐碘含量标准的食盐流入销售市场,确保本市市场在售食盐碘含量全部达标。
(四)加强对食盐批发企业经营行为的监管。食盐经营者采购食盐,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盐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食盐经营企业应当建立食盐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如实记录食盐的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进货日期以及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保存相关凭证。实行统一配送经营方式的食盐经营企业,可以由企业总部统一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盐合格证明文件,进行食盐进货查验记录。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食盐批发企业应当制定食盐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和突发事故报告制度,应当成立应急处置机构,制定应急处置方案,定期检查本企业各项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及时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五)加大食盐抽检力度。以食用盐定点批发企业(包括区外食用盐生产企业已在我市备案的批发企业)以精制盐、日晒盐、加碘盐、非加碘盐(包括海盐、湖盐及井矿盐)为重点品种,合理制定专项抽检计划,全面开展食盐抽检工作。
三、下一步工作思路
我局将充分考虑您的意见和建议,进一步加大对食盐批发环节食品安全的监管力度。主要抓好以下几方面的工作:
(一)加强组织领导,落实工作责任。我局高度重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监管工作计划,抓好工作落实。加强与工信局、公安局与卫健局的沟通协调、密切配合,主动作为,积极配合开展食盐监管工作。
(二)突出工作重点,打击违法行为。坚持问题为导向,以食盐定点批发企业、食杂店、餐饮店为重点检查对象,按照《食品安全法》《食盐专营办法》的相关规定,督促食盐经营者履行索票索证、建立采购销售记录制度等主体责任。及时发现和处置问题,着力纠正、规范和处理一批有影响力的案件,形成有效震慑作用。
(三)加强宣传引导,营造良好氛围。加大食盐安全科普宣传力度,加大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增强食盐生产经营主体的守法经营意识,引导食盐生产经营者从合法渠道购进食盐,并索取相关合法有效凭证,规范经营。
再次感谢您对市场监管工作的关心与支持。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公章)
2022年4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