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2021-10-28 来源: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作者:未知 阅读:724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规范粮食市场经营行为的提醒告诫函
全市各国有粮食企业、基层粮库和相关单位:
为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稳定发展,切实保护农户及经营者在粮食收购过程中的合法权益,维护我市粮食市场秩序,防止各类违法行为的发生,现对有关事项提醒告诫如下:
一、严格遵守《价格法》《反垄断法》《计量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关于商品和服务实行明码标价的规定》等法律法规,加强自律,在经营活动中遵循公开、公平和诚实守信原则,合法、诚信经营。
二、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达成垄断协议,操纵市场价格,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农户的合法权益。
三、不得采取抬高或者压低等级、短缺数量、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变相提高或者压低粮食收购价格。
四、严格落实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标明名称、计价单位和购销价格等主要内容,不得在标价之外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
五、确保计量器具准确,粮食收储企业使用的汽车衡、谷物容重器、谷物水分测量仪等计量器具必须准确无误,杜绝“缺斤短两”问题发生。
六、经营者不遵守上述有关规定,须承担以下法律责任:
对各类价格违法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等法律法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视违法情况和情节轻重处罚,最高处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对各类计量器具违法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有关规定,属于强制检定范围但未按照规定申请检定的、属于非强制检定范围但未自行定期检定或者送其他计量检定机构定期检定的、经检定不合格继续使用的,责令停止使用,并处1000元以下的罚款。使用不合格计量器具或者破坏计量器具准确度和伪造数据,造成损失的,责令赔偿损失,没收计量器具和全部违法所得,并处2000元以下的罚款。
各粮食经营单位要高度重视,自我检视,进一步强化自律意识,自觉规范经营行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对经提醒告诫仍拒不整改的,将依法严肃查处,录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并通过新闻媒体公开曝光。
请广大市民和社会各界加强监督,若发现违法行为,可及时拨打12345(12315)服务热线投诉举报,市场监管部门将按规定程序处理,切实维护广大农户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青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1年10月28日
-
喜报!青州市文化执法大队在潍坊市文化市场综合执法岗位练兵技能竞赛中获佳绩
发布时间:2025-10-15
-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周系列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25
-
青州市市场监管局开展中秋节前食品安全专项检查
发布时间:2025-09-25
-
“峱宝宝”警示标志上线!山东省青州市市场监管局深入开展电梯安全宣传周活动
发布时间:2025-09-22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