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不按规定倾倒建筑垃圾,被罚款10000元
2021-04-28 来源:青州综合执法 作者:未知 阅读:939
案件回顾
2021年4月6日,在仰天山路与圣井路交叉口,有车辆倾倒渣土,直属三分队执法队员巡查发现后,立即对当事人进行了调查询问。经查当事人倾倒渣土没有办理相关核准手续,违反了《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的相关规定,执法人员依法对当事人进行立案处罚,责令其限期清理完毕,并处罚款10000元。
法律依据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七条 处置建筑垃圾的单位,应当向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获得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后,方可处置。
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的20日内作出是否核准的决定。予以核准的,颁发核准文件;不予核准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城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的具体条件按照《建设部关于纳入国务院决定的十五项行政许可的条件的规定》执行。
罚则:
《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规定》第二十五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城市人民政府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对施工单位处 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对建设单位、运输建筑垃圾的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经核准擅自处置建筑垃圾的;
(二)处置超出核准范围的建筑垃圾的。
普法小结
良好的城市环境需要广大市民共同维护,建筑垃圾作为城市垃圾的重要组成部分,在处理时应当取得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主管部门的核准,并按照规定的运输路线、时间运行。不按规定处理建筑垃圾,不但破坏环境还将受到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望广大市民自觉依法依规处置建筑垃圾,为把我们的城市建设的更加美丽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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