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意!3月1日起,这项管理办法在青州开始施行了!
2021-03-06 来源:潍坊市城市管理 作者:未知 阅读:559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已经2020年12月9日市政府第六十五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一、出台必要性
解决我市户外广告无法可依的现状。近些年,我市在户外广告管理方面陆续出台了不少规定,但多是零星的,缺乏系统性,造成实际管理标准不一、随意性大甚至无法可依。出台《办法》,明确户外广告审批要求,就是要给管理者一把管理的尺子,给设置者一个参照的标准,更好地服务于民。
进一步明晰职能单位工作职责的需要。2019年5月份,根据潍坊市机构改方案要求,户外广告审批职责划转至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职责也相应发生变化,为更好地规范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有必要进一步厘清参与部门的职责权限,避免户外广告和招牌在管理上出现交叉或真空地带。
依法管理招牌设置的需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都对大型户外广告审批设置管理作出了较为明确的规定,但对招牌的设置是否经过审批没有明确,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有关规定,招牌管理不应采用审批设置。基于此,《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依法明确了有关招牌的设置管理规定,并对设置标准、位置、数量等作出了具体规定,填补并明确了在招牌设置管理上的空白。
城市精细化管理的需要。2017年2月,习近平总书记提出“城市管理要像绣花一样精细”的重要论述,2017年3月,我市为超前谋划户外广告管理,组织编制了《潍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8年6月,市政府印发《关于同意<潍坊市区户外广告专项规划(2017-2030)>的批复》(潍政复〔2018〕36号),提出规范设置户外广告,提升城市品味的要求。《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与《规划》相衔接,将《规划》中的内容上升为政府规章,一方面确保《规划》的有效实施,利于落实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标准,另一方面为全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精细化提供了坚强保障。
二、主要内容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共分为总则、规划、设置、监督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六章,共四十一条。
(一)第一章是总则部分
主要是规定了办法的适用范围,定义了户外广告和招牌,针对我市规划区内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原则,明确了有关部门和单位职责,形成了职责清晰、各部门协同共管的良好局面。
(二)第二章是规划部分
明确了市、县(市)城市管理部门会同自然资源和规划等相关部门组织编制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专项规划,并配套编制出台设置详细规划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同时,对专项规划的内容、广告招牌设置规范以及禁设区范围内例外情况进行了明确。
(三)第三章是设置部分
1.明确了户外广告设置的原则和要求以及招牌设置标准,保证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的规范性、科学性。
2.强调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安全优先,规定了影响市政、消防设施使用等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禁设情形。
3.对张贴、张挂、设置宣传品审批和设置要求进行了详细规定。
4.明确了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为维护管理安全责任人,并细化了其安全维护和日常管理义务,压实主体责任。
(四)第四章监督管理部分
规定了城市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职责,明确了相关部门应当共享户外广告和招牌信息资料,推动户外广告和招牌管理信息化。
(五)第五章法律责任部分
对违规设置行为进行震慑,设定了违反相关规定的法律责任。
(六)第六章附则
主要解释了大型户外广告。
三、查询咨询
《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全文查询:
潍坊市城市管理局网站-专题专栏-普法园地-《潍坊市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管理办法》今日施行(可下载)
咨询电话:8218726 8096058
四、广大市民和沿街商户告知条款
第十六条 户外广告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户外广告设施的设计、施工、安装、维修、安全检测等技术要求,应当符合安全生产、安全管理有关规定和标准;
(三)户外广告设施的技术、材料、工艺等应当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第十九条 招牌设置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符合专项规划、设置方案和技术规范;
(二)实行“一店一招”原则,一个店铺只允许设置一块招牌,有多个临街立面的,每个临街立面可以设置一块;
(三)在一层门楣以上二层窗户以下设置,特色商业街区除外;
(四)与相邻招牌的高度、形式、色彩等和谐统一;
(五)除临街底层经营性用房外,多个单位共用同一建筑物的,建筑物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统一规划、规范设置。
第二十一条 鼓励招牌用字根据宣传特点和周边风貌,使用符合规范要求的中、外文双语。
第二十二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
(一)利用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的;
(二)影响市政公共设施、交通安全设施、交通标志、消防设施、消防安全标志使用的;
(三)妨碍生产生活、影响城镇容貌的;
(四)在国家机关、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等的建设控制地带设置的;
(五)法律、法规、规章以及规划禁止设置户外广告和招牌的其他情形。
禁止设置屋(楼)顶广告和招牌、窗户广告、大型落地式广告、大型高立柱广告、桥体广告以及可能危及建(构)筑物和设施安全的广告。
第二十三条 大型户外广告设置由行政审批服务部门实施审批。
在城镇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上张贴、张挂宣传品,或者利用实物造型、悬挂物、充气装置等载体设置宣传品的,应当依法经县(市、区)行政审批服务等有关部门批准,并按照规定的期限和地点张贴、张挂、设置,期限届满后及时撤除。
招牌附带商业广告内容的,按照户外广告设置相关规定管理。
第二十八条 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是管理维护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的责任人,应当依法履行下列义务:
(一)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持设施的安全、整洁、完好。对陈旧、残缺、污损等影响城镇容貌或者公共安全的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予以修复或者更新;
(二)户外广告和招牌设置人应当定期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进行自检并作好记录;发现安全隐患的,立即进行整改;
(三)大型户外广告设置超过12个月的,应当每年委托安全检测鉴定机构进行安全检测,并出具安全检测报告。经检测合格后,方可继续使用;检测不合格的,立即整修或者拆除;
(四)遇有大风、暴雨或者其他恶劣天气时,对户外广告和招牌设施及时采取加固、断电等安全防护措施,发现漏电等安全隐患的,立即予以修复或者拆除;
(五)其他管理维护义务。
五、示范图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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