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2021-01-06 来源:青州市人民政府 作者:未知 阅读:1055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于2017 年12 月12 日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表决通过,2018 年1 月23日,经省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五次会议批准,自2018 年10月1 日起施行。2019 年12 月24 日,《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由潍坊市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表决通过,并于2020 年1 月15 日经山东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批准生效实施。为认真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确保我市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取得预期成效,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北至原胶济铁路线,南至凤凰山路,西至驼山路,东至昭德路为禁止燃放区域。顺时针方向为原胶济铁路线-昭德北路-昭德南路-凤凰山东路-凤凰山西路-驼山南路-驼山中路。禁止燃放区域边界所涉及道路均含在禁止燃放区域范围内。
二、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城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四、《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修正案)》第四条规定,下列区域或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国家机关办公区;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四)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五)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七)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八)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九)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场所,应当设置明显的禁放警示标识。
五、违反《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
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燃放烟花爆竹构成民事侵权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青州市人民政府
2020 年12 月3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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