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张某甲组织、领导传销活动被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起诉
2020-12-23 来源:中国检察网 作者:未知 阅读:996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19〕69号
被告人张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74********,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地、现居地:山东省青州市**镇**村,2018年1月19日因涉嫌组织、领导传销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19日变更为监视居住。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甲涉嫌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于2019年7月1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16年9月以来,被告人张某甲通过网络平台注册成为深圳市***化传播有限公司“***”会员,利用“***”平台,以发展会员“布施”并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返利的形式从事传销活动,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经鉴定,被告人张某甲下级网络有8层,354个会员账号,并从中获取利益56700元,对传销活动的实施及组织的扩大起关键作用。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1、书证:报案经过、抓获证明、办案说明、下线构架图、个人活期帐户交易明细;2、证人证言:证人顾某甲、程某某、郇某某、张某乙、李某某、田某某、高某某、刘某某、顾某乙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与辩解;4、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利用“***”平台,以扶贫济困为名,要求参加者以“布施”并购买“善心币”和“善种子”的方式获得加入资格,并按一定顺序组成层级,以发展人员的投资作为返利依据,引诱参加者继续发展他人参加,骗取财物,扰乱经济社会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四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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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0-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