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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诺高利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9375万元!被青州检察院提起公诉!

2020-12-18 来源:中国检察网 作者:未知 阅读:952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公诉刑诉〔2019〕214号

  被告人刘某甲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身份证号码3707211961********,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岛市,住山东省青岛市**路**号**户。2018年3月21日因涉嫌诈骗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7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变更为监视居住,2018年10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刘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10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分别于2018年11月19日、2019年2月4日、4月17日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天;因补充证据需要,于2018年12月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3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9年2月17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3月17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自2009年8月份以来,被告人刘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做生意需要资金为名,承诺高额利息,通过周某某、李某某、王某乙等人的介绍,向赵某某、徐某某、王某丙等二十九人吸收资金共计约9375万元,至案发已还约324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人员信息、借款协议、借条等;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甲、周某某、王某乙、李某某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人赵某某、张某某、彭某某、商某某、刘某乙二十九人陈述;4、被告人刘某甲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甲未经国家有关部门依法批准,扰乱金融秩序,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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