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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智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被罚3999元!

2020-12-09 来源:青州市政府网站 作者:未知 阅读:848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责令改正违法行为决定书

(潍环责改字〔2020〕第172号)

  山东智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8QJK8R

  地址: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山东民族职业中专北门

  法定代表人:刘军

  我局于2020年11月27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太阳能路灯生产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4条组装线。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制作的现场勘验笔录、调查询问笔录和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现责令你单位:

  立即停止太阳能路灯生产项目的建设。

  我局将对你单位改正违法行为的情况进行监督。如你单位拒不改正上述环境违法行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你单位如对本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1月30日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0〕QZ176号)

  山东智奥新能源有限公司青州分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MA3T8QJK8R

  地址:青州市经济开发区海岱北路山东民族职业中专北门

  法定代表人:刘军

  你单位太阳能路灯生产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擅自开工建设,已建成4条组装线。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11月27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11月30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字〔2020〕QZ176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视为自动放弃该权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叁仟玖佰玖拾玖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12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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