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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快讯

青州一女子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2020-11-18 来源: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作者:未知 阅读:1479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青检二部刑诉〔2020〕189号

  被告人王某某,女,1975年出生,,汉族,高中文化,原青州某某酒店经营者,户籍所在地山东省青州市,住青州市XX小区21-1-102。2019年12月30日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被青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20日经本院以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州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20年3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08年至2014年,被告人王某某与其丈夫李某某(已判刑)未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以个人或青州某某酒店的名义,以生产经营需要周转资金、投资影视公司为名,许以高额利息,通过钟某某、马某某、郭某某、董某某、纪某某、隋某某等人介绍,向曹某某、付某某、徐某某等二十余人非法吸收资金共计4228.82万元,用于企业经营等。被告人王某某与李某某在使用以上资金过程中,向借款人按1.5分至4分的月利率支付月息,并归还了部分本金。至案发,尚有约3000万元未能归还。

  2019年12月30日,被告人王某某到青州市公安局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抓获经过、办案说明、借条、转账凭证、还款协议、判决书等;2.证人证言:李某某、董某某、马某某、钟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刘某某、曹某某、李某乙等人的陈述;4.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伙同他人通过“口口相传”形式向社会公开宣传,并承诺高额利息,向社会不特定对象吸收资金,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其系自首,同时适用该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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