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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大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被处罚 罚款5200元

2020-09-30 来源:青州市政府网站 作者:未知 阅读:681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0〕QZ109号

  青州市大唐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81095100556B

  地址:青州市昭德工业园丰收路东首

  法定代表人:卢保琴

  你单位新型模具材料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正在建设,未建成、未投产。该项目总投资额伍拾贰万元整。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8月26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之规定。

  我局于2020年8月26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听证)告知书》(潍环罚字〔2020〕QZ109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权,你单位未在规定时间内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之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相关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未批先建的违法行为处罚款伍仟贰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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