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益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被处罚 罚款8250元
2020-09-29 来源:青州市政府网站 作者:未知 阅读:898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0〕QZ135号)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0〕QZ135号
山东益鸿医疗器械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NFGLA4H
地址: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399号
法定代表人:刘心语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青州市益王府北路1399号擅自建设的医疗器械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医疗器械项目总投资额55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一款、第二十五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0〕QZ135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以及《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捌仟贰佰伍拾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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