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厚玉商贸有限公司被处罚 罚款7500元
2020-09-29 来源:青州市政府网站 作者:未知 阅读:671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潍环罚字〔2020〕QZ134号)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潍环罚字〔2020〕QZ134号
青州市厚玉商贸有限公司:
统一信用代码:91370781MA3R9KWM49
地址:青州市益王府北路788号
法定代表人:丁厚玉
我局于2020年9月11日对你单位进行了调查,发现你单位实施了以下环境违法行为:
你单位在青州市益王府北路788号擅自建设的燃料油、玻璃水分装项目未取得环保部门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燃料油、玻璃水分装项目总投资额50万元。
以上事实,有我局执法人员于2020年9月11日制作的调查询问笔录、现场勘验笔录、照片等证据为凭。
上述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
我局于2020年9月21日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潍环罚告字〔2020〕QZ134号)告知你单位陈述、申辩的权利,你单位在规定时间内未提出陈述、申辩要求,视为放弃陈述、申辩。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六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第三十一条、《山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建设项目管理类第1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单位处以如下行政处罚:
罚款柒仟伍佰元整。
上述罚款限于接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15日内持我局开具的缴款书缴至指定银行。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我局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
你单位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潍坊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在6个月内向潍坊市高新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不停止行政处罚决定的执行。
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本处罚决定的,我局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潍坊市生态环境局(印章)
2020年9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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