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第一、二季度医疗卫生专业 行政处罚公示
2020-07-01 来源:市卫生健康局 作者:未知 阅读:846
青州市卫生健康局
2020年第一、二季度医疗卫生专业
行政处罚公示
1、当事人青州百货大楼卫生所超出登记范围开展妇科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七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2、当事人青州百货大楼卫生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3、当事人青州百货大楼卫生所未按规定填写、保管病历资料,违反了《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依据《医疗纠纷预防和处理条例》第四十七条第四项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4、当事人王玉华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案,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5、当事人刘秀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6、当事人曲爱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7、当事人刘爱荣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和《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8、当事人青州市立医院海岱中路口腔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9、当事人王府街道衡王府社区卫生服务站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0、当事人青州市鲁益电石有限公司卫生所王文春等三人处方未书写临床诊断、医师未签名的行为,违反了《处方管理办法》第六条第一款的规定,依据《处方管理办法》第五十七条第二项 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1、当事人顾保先违反卫生行政规章制度或者技术操作规范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一款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第一项的规定,给予警告的行政处罚。
12、当事人青州邱家禄中医诊所使用医师跨专业开展诊疗活动,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3、当事人王洪燕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对王洪燕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药品和器械,没收违法所得、罚款的行政处罚。
14、当事人王府街道颐寿堂中医诊所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从事卫生技术工作案,违反了《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二十八条的规定,依据《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八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5、当事人高世海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高世海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药品和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16、当事人贾凤梅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对贾凤梅作出没收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决定书保存的药品和器械、罚款的行政处罚。
17、当事人杨传宝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18、当事人魏彦虎未取得《医师资格证书》和《医师执业证书》,擅自设置诊疗场所开展诊疗活动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九条,给予罚款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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