弥河镇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及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2020-06-16 来源:魅力新弥河 作者:未知 阅读:928
关于敦促将被赡养人接入安全住房共同生活及履行赡养义务的通告
赡养老人是子女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应尽的法定义务,也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目前我镇仍有部分家庭存在赡养人有能力履行赡养义务,而被赡养人(老人)仍居住在破旧老房且生活起居无人照料等现象。为依法保障老年人特别是农村老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总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特通告如下:
一、子女对老年人、其他赡养人对被赡养人应当履行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籍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子女及其他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好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或者承租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赡养人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得以放弃继承权或者其他理由,拒绝履行赡养义务;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不履行赡养义务时,老年人有要求子女及其他赡养人付给赡养费等的权利。
二、赡养人或其配偶有下列行为之一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以冻饿、强迫超体力劳动、有安全住房不让住、有饭不让吃、有衣不让穿、有病不让医等方式折磨老年人的;
2、以咒骂、侮辱、诋毁人格等方式对老年人进行精神摧残的;
3、以拘禁、殴打等方式限制老年人人身自由、伤害老年人身体的;
4、有其他虐待、遗弃老年人行为的。
三、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赡养人有安全住房而其赡养的老年人仍居住在危房的,赡养人必须及时主动将老年人安置在安全住房生活,尊重老年人的生活习惯,确保老年人住得安全,生活舒心。赡养人要主动承担起照顾老年人生活起居的义务,确保物质有供养、生活有照料、精神有关心、医疗有保障。被赡养人有多个赡养人的,每个赡养人均负有赡养的义务和责任,不得相互推诿扯皮!
如赡养人仍不改正的,近期,我镇将组织一次集中行动,对拒不履行赡养人义务的行为进行严厉打击,提交司法机关视情节轻重对赡养义务人进行相应处罚。同时,责令其履行赡养义务。拒不履行的,依法追究赡养义务人的法律责任。若赡养人与被赡养人恶意串通,以让被赡养人居住危旧房屋为手段,骗取、套取国家扶贫资金的,依法予以追缴,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弥河镇人民政府
2020年6月16日
法律依据
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不得强迫老年人居住或者迁居条件低劣的房屋;老年人自有的住房,赡养人有维修的义务。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五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或者遗弃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被扶养人的,处五日以下拘留或者警告。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致使被害人重伤、死亡的,处两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第二百六十一条规定,对于年老、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人,负有扶养义务而拒绝扶养,情节恶劣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三十四条规定,不尽义务的继承人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少分或者不分。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父母有要求子女给付赡养费的权利。
6.根据国务院《法律援助条例》规定,因公民经济困难没有委托代理人的追索赡养费案件,司法行政部门依法安排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或基层法律工作者,为公民免费提供法律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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