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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破坏耕地行为的通告

2020-06-10 来源:青州融媒体中心 作者:未知 阅读:1041

青州市人民政府

关于严厉打击违法占地及破坏耕地行为的通告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坚守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构建保障和促进科学发展的新机制”的基本国策,将党中央关于“保护耕地就是保护我们的生命线”的重要指示层层压实,严厉打击各种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维护良好土地管理利用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和上级有关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所有建设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并履行法定审批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使用土地,未经批准严禁违法占用土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买卖或以其它形式非法转让土地。

       二、各镇、街、开发区政府要切实履行属地监管的责任,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农业农村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要发挥好部门相应职责,严格执行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切实加强日常执法监管。村级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本村土地的管理,及时发现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及时上报违法线索。严禁各村私批乱划宅基地,或以土地承包、土地流转、设施农业项目等名义变相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

       三、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永久基本农田保护区范围内建窑、建房、建坟、挖沙、采石、采矿、取土、堆放固体废弃物或者进行其他破坏永久基本农田的活动;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破坏永久基本农田耕作层;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闲置、荒芜永久基本农田;禁止以设施农用地为名违规占用永久基本农田建设休闲旅游、仓储厂房等设施。

       四、设施农业建设应符合国土空间规划、村庄规划、农业发展规划。动工建设前必须要到项目所在的镇、街、开发区政府办理备案手续,大棚看护房须为单层且用地面积要严格控制在22.5平方米以内。

       五、在各类农业示范园区、农业大棚内建设的旅游、餐饮、住宅、会议、交易市场、仓储等项目用地,均不属于设施农业用地范围,必须依法办理建设用地审批手续。

       六、非法占地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即停止违法行为。自通告发布之日起,立即自行拆除非法占用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对拒不拆除的,将由执法部门依法强制拆除并给予处罚;破坏耕地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七、严格落实土地执法监管共同责任,根据青州市委、市政府印发的《关于加强国土资源执法监管建立共同责任机制的实施意见》(青办发[2017]75号)文件要求,对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单位、个人,由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停办相关用地、规划许可手续,行政审批服务局不予办理相关建设审批手续,工商部门不予办理营业执照,市政、电力等部门对未取得合法用地手续的项目,一律不予供水、供气、供电,确保对违法建设联合监管到位。

       八、严禁党员干部和党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与、支持、纵容违法占地和破坏耕地行为,对有以上行为的,一经查实,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九、对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以暴力、威胁等手段以及利用黑恶势力抗拒执法的,依法从重从快从严处理。

       十、对以上违法占地、破坏耕地的行为,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均可向所在地的镇(街)人民政府(办事处、管委会)举报。也可直接向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举报,举报电话:3220851。

2020年5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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