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州: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
2020-05-15 来源:市教育和体育局 作者:未知 阅读:979
关于对《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
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通知
现将《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进行公示,广泛征求社会意见建议,公示期2020年5月14日—2020年5月18日,如有意见建议,请以电话或邮箱进行反馈。
邮箱地址:qzeduzcj@wf.shandong.cn,联系电话:3235125。
青州市教育和体育局
2020年5月14日
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
通 知
(征求意见稿)
各镇(街道)人民政府(办事处),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直有关部门、单位:
为依法规范我市面向中小学生举办的校外培训机构办学行为,切实减轻中小学生课外负担,保障全市中小学生健康成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意见》(国办发〔2018〕80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规范校外培训机构发展的实施意见》(鲁政办字〔2019〕49号)、《潍坊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的通知》(潍政办字〔2019〕136号)和《关于促进青州市艺术培训业健康发展的意见》(青政办发〔2018〕111号)的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通知如下:
一、严格审批登记,优化合理布局
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按《潍坊市校外培训机构设置标准(试行)》(潍教办字〔2018〕27号)执行,用于办学的场所、设施设备必须符合国家关于消防、抗震、环保、卫生、食品经营等管理规定要求,并取得相应的安全证明材料。其中,对办学场所使用1998年9月以前建设完成建筑主体的不再审批。鼓励发展以培养学生兴趣爱好、创新精神、实践能力和音体美等特长为目标的培训,严格审批面向义务教育学生开展的语文、数学、外语、物理、化学、生物等学科类培训。
二、规范培训行为,强化安全管理
(一)加强招生宣传管理。校外培训机构须依法取得办学许可并进行法人登记后方可进行招生,发布的招生简章和广告须向主管部门备案,不得夸大宣传、虚假承诺,不得进入中小学校(幼儿园)进行商业广告宣传,不得委托或者授权其他社会组织或个人进行招生,不得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学生及家长信息。要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督促校外培训机构与学生或其监护人签订书面培训合同,严格履行合同约定。
(二)规范教学管理。校外培训机构应依据有关规定,按照办学许可证登记的办学内容开展培训,并将培训的内容、班次、招生对象、进度、上课时间等向社会公布。坚决禁止以应试为导向的超纲、超标、超前培训及与招生入学挂钩的行为,严禁以“国学班”“读经班”“私塾”等形式替代义务教育,严禁组织举办中小学生学科类等级考试、竞赛及进行排名。对经批准的分支机构或者教学点要按照上述教学标准要求,统一进行教学管理。
(三)强化教师队伍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加强聘用教师管理和师德建设,加强业务培训,依法规范从教行为,建立完善有效的质量监控制度,要保障教师合法权益,签订正式劳动合同,按时缴纳劳动保险,不得聘用中小学在职在编教师。培训机构的任课教师应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证,并在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长期公示教师信息。聘请外籍教师应具备有关部门的准入和资格认定手续。
(四)加强安全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将安全工作放在首位,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和应急预警处理机制,配备必要的安防力量,落实人防、物防、技防、疫情防控等安全措施,加强安全防范教育培训和应急演练。鼓励校外培训机构通过为学生购买人身安全保险等必要方式,防范和化解安全事故风险。
(五)规范收费管理。校外培训机构要依法加强收费和财务管理,严格收费行为,收费时段与教学安排应协调一致,不得一次性收取时间跨度超过3个月的费用,不得有“培训贷”行为。严格收退费管理,对于培训学生未完成的培训课程,有关退费事宜严格按双方合同约定以及相关法律规定办理。建立校外培训机构资金监管账户,设置最低账户余额管控,加强对大额资金流动监管,切实保障学生合法权益。
三、加强监督管理,提高治理成效
(一)落实工作责任,实行齐抓共管。校外培训机构治理情况复杂、涉及面广,工作量大,面临的矛盾错综复杂,各单位要明确分工、落实责任、联合执法,协同做好规范监管工作。教体、人社、市场监管、文旅等部门要根据“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发挥行业主管作用,牵头做好行业监管工作。
(二)落实“双随机、一公开”监管机制。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省政府、潍坊市政府的有关要求,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职责分工,制定“双随机、一公开”抽查计划、抽查方案,每年要组织1至2次联合抽查。抽查结果要与信用监管有效衔接,不断提高抽查和监管效益。
(三)推行清单管理制度。要根据有关规定实施负面清单管理,将有负面清单所列行为的校外培训机构列入黑名单,纳入社会信用建设体系,推进联合惩戒工作。
四、提升育人能力,减轻课业负担
(一)加强学校管理。市教体局要监督各中小学校严格执行国家和省有关课程设置、教学计划、教学规范等要求,开齐课程、上足课时,各学校起始年级坚持“零起点”教学,严禁“超纲教学”“提前教学”。落实作业分层布置制度和每日作业总量控制制度,严禁教师“布置不批改”或让家长代为批改学生作业。中小学校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联合招生,招生入学不得与校外培训机构培训结果挂钩。在职教师不得到校外培训机构兼职和从事课外有偿补课,中小学校及教师不得诱导、逼迫学生参加校外辅导培训,不得为校外培训机构作宣传。
(二)做好课后服务。各学校要坚持立德树人和素质教育导向,不断丰富服务内容。鼓励学校提供个别辅导、课业自修、课外阅读、益智游戏、体育锻炼以及发展兴趣特长、社团活动等多种服务内容,把课后服务打造成素质教育“第二课堂”。严禁学校变相开展集体授课、有偿辅导等。
各学校要以教职工为主体参与服务的同时,创新工作机制和方法,对师资力量、实施条件不足的,可通过发展社会志愿者、购买第三方人员和有办学资质的机构服务等方式予以补充。对校内参与课后服务人员的补助要按照《山东省教育厅等4部门关于全面推进小学课后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鲁教基发〔2019〕2号)和《潍坊市教育局潍坊市财政局关于推进全市小学放学后延时服务工作的实施意见》(潍教字〔2019〕3号)执行;引进第三方机构开展课后服务的,要严格按照鲁政办字〔2019〕49号有关要求执行。课后服务应保障公益属性,采取服务性收费予以补充的,应当坚持成本补偿和非营利性原则,由市发改局会同市教体局在充分听取社会和家长意见的基础上,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报市政府审定后执行。
五、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落实
(一)健全工作机制。建立“政府指导、部门联动、各负其责、综合治理”的长效工作机制。成立由分管副市长为组长,各镇、街道、开发区、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青州市校外培训机构规范发展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教体局。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定期组织研判规范管理中的新问题、新情况,指导联合规范管理工作开展,及时会商研究解决监管主体不明确、监管职能交叉或者执法依据模糊等事项。各部门单位要成立相应机构,明确分工、落实责任、狠抓落实。各有关职能部门要密切配合,各司其职,齐心协力,确保规范管理工作取得实效。
(二)加强宣传引导。有关部门要牢牢把握正确舆论导向,发挥主流媒体的价值观导向作用,加大正面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加强家校共育和家长教育引导,促进家长树立正确的教育观念、成才观念,不盲目攀比,理性选择校外培训,自觉抵制非法培训。
(三)强化责任落实。将校外培训机构规范管理情况作为重要督导评估内容,评估结果纳入对各镇、街道、开发区政府教育工作的评价指标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建立问责机制,对责任不落实、措施不到位,造成中小学生课外负担过重,人民群众反映特别强烈的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要予以问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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