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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发文推行网上售房 销售中不得收取团购费等购房款以外费用

2020-05-08 来源: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作者:未知 阅读:637

  日前,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推行和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工作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通知》明确提出,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营销模式,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积极完善、拓展网上销售渠道,开展网上看房、线上售房。同时,严格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销售。

  积极推行商品房网上营销模式,《通知》提出,支持房地产开发企业(以下简称企业)转变思想观念,积极完善、拓展网上销售渠道,通过微信公众号、企业官网、小程序等方式,积极推行线上项目查询、线上开盘、VR售楼处、线上预约选房等服务,开展网上看房、线上售房。探索开发电子认购、定金支付等配套功能,帮助更多消费者通过在线平台满足购房置业需求。同时,各企业应根据自身实际,合理选择使用网上销售平台。

  《通知》要求,企业应主动将商品房网上销售平台告知当地住建部门,住建部门在官网公示商品房预售许可和现售备案信息时,同步公示企业和项目的网上销售路径,为购房者网上看房提供便利。各地应将房屋交易网签备案系统端口延伸至房地产开发企业、经纪机构和银行等金融服务机构,打通政企数据通道,依法依规有限开放数据,减少企业重复录入数据和重复提交资料,提升企业网上销售办理效率。推进“互联网+网签”,鼓励使用房屋交易电子合同,探索利用大数据、人脸识别、电子签名等技术,逐步实现房屋网签备案网上办理、即时办理、不见面办理。

  严格规范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通知》提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商品房项目,企业不得开展网上销售,不得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发放贵宾卡、吸纳会员等形式变相销售。取得预售许可证或现售备案证明的开发项目,网上销售过程中不得收取团购费、会员费、电商平台费、信息咨询费等购房款以外的其他费用。企业与购房者订立认购协议、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应按照权责对等、公平信用的原则设置合同条款,不得设置霸王条款,不得免除己方责任、加重购房者责任或排除购房者合法权益。

  网上发布信息应真实客观反映房地产项目情况,做到全面公开准确,杜绝虚假宣传。网上销售平台视为企业设置的商品房项目展示场所,应符合商品房项目售楼现场管理要求,在平台显著位置公示包括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明)等相关法律法规要求的全部材料。严格执行明码标价、“一房一价”价格公示制度。除项目样板房、户型图、效果图、实景图、销售价格、地段位置、周边配套、户型配比等基本信息外,应主动展示影响购房人居住品质的不利因素,努力实现网上展示内容的全覆盖。

  此外,《通知》还要求,不断强化商品房网上销售监管。规范网上销售行为,完善在线消费纠纷多元化调解机制。加大抽查检查力度,严厉打击虚假宣传及违法广告、不公平格式条款、欺骗误导消费者等违法违规行为,对严重侵害群众权益、扰乱市场秩序的企业和人员,坚决依法打击,维护各方主体的合法权益。强化企业及从业人员的信用信息管理,商品房网上销售行为纳入信用信息评价范围,相关信息记入诚信档案,各有关部门依据企业和从业人员的诚信情况实施联合奖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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