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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州:关于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的通知

2020-03-10 来源:发改局综合科 作者:未知 阅读:734

  根据《关于支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有关税收政策的公告》(财政部、税务总局2020年第8号,以下简称8号公告)、《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提供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具体范围的函》(发改办财金〔2020〕145号,以下简称145号文)和《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鲁发改财金〔2020〕177号)要求,为做好我市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报管理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纳入名单管理的企业可以享受的税收政策

  (一)根据8号公告,对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为扩大产能新购置的相关设备,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可以按月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全额退还增值税增量留抵税额,其中,增量留抵税额是指与2019年12月底相比新增加的期末留抵税额。

  (二)企业生产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范围,按照145号文执行(见附件3)。根据疫情防控需要,国家发展改革委可予以动态调整。

  二、企业申报要求

  申请纳入名单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疫情防控期间,从事第一条第二款规定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且合法合规经营的;

  (二)对于从事多种经营的集团公司及其所属企业,只有集团内生产第一条第二款规定范围内产品的纳税人才能纳入名单;

  (三)如需享受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相关政策,须说明已扩大或拟扩大产能新购置设备等情况;

  (四)提供承诺书(附件2)。

  三、企业申报流程

  (一)总体流程。按照“谁申报、谁审核、谁负责”的原则,各单位负责组织本辖区内企业申报审核,市发改局汇总后分科室提报企业名单统一报潍坊市发展改革委。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确定省级及以下符合条件的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

  (二)报送要求。请单位组织辖区内有申报意向企业认真填写《山东省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名单申请表》和企业承诺书(见附件1、2),请有填报意向的企业将电子版和加盖公章的 PDF扫描版报发改局邮箱。新增企业于每周五上午下班前发送,以市发改局接收时间为准。

  四、加强名单管理

  (一)各镇、街道、市属开发区,市直各部门、单位要切实负起责任,严把第一道关口,不得擅自扩大范围,不得将“失信联合惩戒对象”纳入申报名单,重点审核企业生产产品是否符合本通知支持范围,是否发挥疫情防控生产保障作用。

  (二)发改局加强同级财政、税务等部门工作衔接配合,了解疫情防控重点保障物资生产企业情况,加强对企服务,发现企业有弄虚作假、骗取税收优惠等违法违规行为,要及时上报上级有关部门,省发展改革委将及时调整出名单,取消企业享受相关税收政策资格,并按照有关规定依法追究相应责任。

  五、其他事项

  (一)凡是涉及税收政策的具体问题,请向财税部门咨询。

  (二)本通知截止日期根据国家、省发展改革委要求另行通知。

  (三)前期3月2日通过平台下发的《关于组织申报疫情防控重点保障企业名单的通知》已暂停申报。

  联系方式:5033057  5033058

  电子邮箱:qzsfgj2009@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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